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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一、事项说明: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出生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二、材料准备: 1、申请人的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的父母亲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如父母亲有去世的情况需提供死亡证明; 4、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材料,任选其一: ①由户籍地派出所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信 ②原出生公证书 ③《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 ④《独生子女证》+父母结婚证 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成员关系证明(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或人事档案+父母亲结婚证 ⑥亲子鉴定报告 ▲年纪较大的申请人,没有出生证,没有独生子女证,又是从外地迁入本地没有户籍信息,出生证明可由以下代替: ①原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完证明到派出所盖章确认; ②调取原籍户籍底档; ③本人和父母的人事档案。 5、加贴照片:美国、法国、泰国、哥伦比亚国家需提供当事人个人2寸近照; 6、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 7、在中国境内出生,申请人已注销户口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户口簿上无其他资料反映的,还应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8、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若您有不清楚的公证认证问题,可随时致电客服电话400-8259-580。 上述材料仅供参考,详细请咨询客服。 上一篇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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