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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一、事项说明: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事实真实、合法的活动。 二、材料准备: 1、申请人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关系人材料:身份证、户口本。 ①关系人移居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 ②关系人常居国外尚未加入外国国籍,但国内身份证、户口簿已注销,需提供关系人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护照影印件和国外拘留证明; ③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3、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特殊:发往澳大利亚使用的父母亲申请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父母亲有且仅有几个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三、收费标准 1、全国各省公证处的公证费用不同,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除公证费以外,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有: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 3、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价格根据您需要翻译的语种有所差异。 4、副本费根据您所需的公证书副本份数收取,每增加1本副本收取1份副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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